
导语
曾经的婆媳,因为一张八年前写下的“保管条”,最终对簿公堂。这张纸条背后,究竟藏着怎样的故事?法院又将如何认定?
2017年1月1日,彼时还是徐某芬儿媳的周某,向公公雷某祥出具了一份保管条,明确载明“今替老爷子雷某祥保管现金115000元,存入银行,每年利息送入雷某祥手中”,双方就此建立保管合同关系,但未约定保管期限及款项归还的具体条件。
2020年6月19日,雷某祥因病去世,案涉11.5万元保管款仍由周某持有,且周某此后未再向雷某祥的家属支付任何利息。因周某是自家儿媳,徐某芬念及亲情,一直未向其催收该笔款项。
2024年7月,周某与徐某芬之子雷某堂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,婆媳关系的纽带就此断裂。徐某芬及儿子雷某堂随后向周某催要案涉11.5万元保管款,却遭到周某拒绝。多次讨要无果后,徐某芬将周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返还保管款115000元,并以115000元为基数,按年利率4.25%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,合计主张151944元。
庭审中,徐某芬向法庭提交了三组核心证据:保管条:证明周某与雷某祥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,周某负有保管并返还11.5万元的义务。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:证明雷某祥于2020年6月19日去世,继承开始。其子女雷某堂、徐某英的放弃继承声明:二人于2024年7月20日书面声明,放弃对案涉保管款及利息的所有权益,由母亲徐某芬单独主张。
周某认可保管条系其本人书写,也认可雷某堂、徐某英的放弃声明效力。周某辩称,保管条出具至今已超8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本案已过诉讼时效。此外,保管条未约定归还日期和利息,其已按约定向雷某祥支付了利息,保管条已失去时效,且案涉11.5万元是其为雷某祥收回的借款,双方曾约定款项可用于家中日常支出,雷某祥百年后如有剩余,用于支付其孙女的学习和生活费。
为佐证自己的主张,周某向法庭提交了一页自行书写的笔记本记录,载明2018年2月带雷某祥旅游扣除4082元、2018年9月雷某祥取走2万元、2018-2019年支付利息共计3000元等内容。以上记录均为周某书写,无雷某祥的签字确认。
法院经审理认定认为,《保管条》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属有效合同,双方应诚信履行;保管条未约定归还时间,被告主张“已过诉讼时效”不成立;被告提供的笔记本记录为单方书写,无雷某祥签字,亦无其他证据佐证,法院不予采纳;雷某祥去世后,其妻徐某芬及子女为合法继承人,子女出具放弃声明后,徐某芬有权单独主张权利。
最终,法院判决如下: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,支付徐某芬保管款115000元,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1.5%的标准,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;驳回徐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家事之中,亲情本是纽带,而法律是底线与准绳,既守护着每个人的合法民事权益,也为家事相处划定了清晰的规则边界。无论是财物保管的约定,还是遗产继承的处置,讲诚信、留凭证、守法律,才能让亲情少些隔阂,让相处多些安稳。
攀枝花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、公正司法的理念,以个案裁判明晰法律规则,以司法温度化解家事矛盾,用心用情守护群众的合法权益,让法治之光照亮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。愿我们都能以法治护佑亲情,以诚信维系相处,让和谐与温暖成为家事生活的主旋律。
